关于设立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机构、施工单位数据库的公告

2016-06-22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养老金”的作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方便业主自愿选择审价机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设立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价机构、施工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条件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数据库。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申请执业审价机构的,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三)申请执业电梯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或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申请执业消防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五)申请执业防水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六)申请执业其他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七)其他相关条件。

二、 申报材料

(一)《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机构、施工单位数据库入库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并装订成册,管理中心收复印件。

三、 受理与审核程序

(一)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公告(网址:http://szjw.changsha.gov.cn);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三)审查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审查委员会确定拟列入数据库的申请单位名单,并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

(五)公示十日后无异议的,经审查委员会审定后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入库名单。

四、数据库管理

服务对象在系统中对审价机构、施工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委员会对数据库中的审价机构、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综合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委员会评审,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告后清出数据库,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一)申报材料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违规被取消资格的或经综合评定不合格被清出数据库的,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委员会对数据库单位进行增补、完善。

五、申报材料的递交

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审价机构递交时间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施工单位递交时间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每天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休息。

联 系 人:彭杰

联系电话:0731-84662186

地 点:长沙市马王堆中路248号长沙房产交易大楼2楼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科

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期限内将申请材料送达到指定地点。

特此公告。

附件: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机构、施工单位数据库入库申请表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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