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2016-04-20 长沙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3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市民服务中心设立办理地点(地址:望仙东路598号政务中心,联系电话:0731—84019799)。

  六、2016年4月18日—4月27日,全县范围内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业务系统对接调试、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

  特此通告。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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